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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手段的合法性,解析私家侦探的权利义务
时间:2012年04月04日来源:www.xzljdc.com作者:徐州调查公司点击:
侦探可采用的调查手段的界定:

侦探为了有效地完成交付的案件,需要而且希望使用的手段是很多的??一般说来有跟踪监视、录音录像、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调取档案或检索查找某些文件材料、勘验鉴定、打入或套取、收买等等!从合法性的角度来看,这些手段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书证、2、物证、3、视听证据、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家里人的户籍情况是真是假?未婚还是已婚?离婚证真的假的?有没有孩子呢?父母真的是高干吗?本人真的是博士毕业大企业家吗?到底有几个家,分别在哪里的?有哪些人哪些证据可以作证呢?对方真的出国了吗?有没有回国?出入境具体情况怎样呢?是真的坐飞机走的吗?哪一个机场走的?还是存在黑户口?对方是否出差了?到哪里出差?和谁一起呢?还住在宾馆里面吗?什么时候入住的什么时候离开的?对方为什么要欺骗自己呢?

一般性调查取证手段:这些手段往往比较普通,法律本身无明确限制性规定,对使用的主体、适用的情况一般没有较严格限制??其具体手段包括:一般性地询问与访问、正常地录音录像、向政府职能部门、公共团体正常查阅、调取有关文件资料等。

那么,“秘密录音、录像”的手段是否合法呢?所取得的视听资料(即使真实反映了客观情况)又能否作为证据呢?答案是:难以一概而论地加以否定。

众所周知,侦察机关侦察,新闻记者采访,有时都要采取秘密录音(窃听侦查)、录像(视频监视)的手段,其所取得的视听资料一般均作为现场证据使用,而且其证据力往往无可辩驳。但有时涉讼的公民个人或其代理人将自行秘密录音、录像的视听资料在法庭中举证,即使真实反映了客观情况,对方当事人也会以“取证手段不合法”、“非法录音录像侵犯个人隐私”等为由进行抗辩,法庭往往也只能作为参考,而无法作为支持举证方胜诉的证据予以采信。

私家侦探的权利义务。应当明确的是,私家侦探不能行使侦查权,但是,私家侦探应当享有调查权。该调查权具有正当性来源———当事人具有对相关事务的知情权,私家侦探获得当事人授权委托,就应当有相应的调查权。要建立私家侦探的准入资格。私家侦探执业人员必须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建议设定为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受过专门的调查技能培训。执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例如,为当事人保密,不谋取当事人诉争利益,严禁利用掌握的信息进行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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