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私家侦探:离婚后车辆给女方 发生事故保险不赔
时间:2020年08月13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admin点击:次
赵女士:我和李先生原系夫妻. 2019年10月16日李先生给车辆投保, 保险期间2019年10月16日至2020年10 月15日.2020年4月份我们协议离婚,李先生将车辆变更登记为我所有.同 年6月份,我开车外出与另一辆轿车相 撞,车辆受损.我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 赔,保险公司称:《某某保险公司机动 车辆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转 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 险人可以拒绝赔付.请问这合理吗?
徐州权威调查公司【徐州利剑私家侦探公司】法律顾问律师: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根据 《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 的合同,对于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 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所以,保险公司的解释不成立.同时根 据《保险法》的规定:车辆所有权发生 转移后,转让人或受让人应当通知保 险人.因为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并 不当然导致保险合同终止或无效.你 取得车辆所有权并未增加保险标的的 危险程度,对保险公司变更被保险人 不产生实质影响.既然车辆在承保期 内发生保险事故,那么保险公司不予 赔付的行为违背了《保险法》的诚实 信用原则.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 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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