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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调查,权威提醒合同当事人要谨慎从事
时间:2012年04月17日来源:www.xzljdc.com作者:徐州调查公司点击:
近年来,在我国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由于推行全面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经济交往空前活跃、繁荣、复杂,出现了一些新的经济形式,而相关的管理机制却尚未建立起来,一些不法分子就不失时机、无孔不入地渗透到这些新的经济领域中去,大肆进行经济诈骗犯罪活动。而经济合同作为经济主体之间进行交往必不可少的手段与纽带,也受到了犯罪分子的青睐。


合同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裂出来的新型经济犯罪,它在保留了普通诈骗罪的一些共性特征外,又表现出自身特有的个性。这种个性主要体现在其犯罪构成的特殊性。鉴于本罪认定过程的复杂性,本文对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罪数问题、共犯问题)作了剖析,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此罪的认定。


经济合同诈骗的常用手段分析
《1》利用企业急须紧俏商品或急于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心理,谎称能提供紧俏物资或引进外资,取得该企业的信任,以骗取该企业的定金、货款或介绍费。 
《2》利用报纸、杂志和专业刊物,以及广播、电视大作广告,或通过某些单位或个人所作的有偿“新闻”报道,发出要约引诱,以寻求货物销路,推销技术专利,提供技术服务,或寻求合作、联营伙伴等,骗取定金、预付款、货款、技术服务费等财物。
《3》玩弄合同条款进行诈骗。合同的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有些利用合同诈骗者,订立合同时正是抓住了这一点,故意制造条件或是设法在合同中订立对方极有可能违约的条款,以此骗取所谓的“违约金”或“其它损失补偿”。  
《4》冒用或盗用别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行骗。 

从本质上讲,合同诈骗罪属诈骗犯罪的范畴,在客观构成上完全适用诈骗犯罪的构成模式。即: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我国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它对于防范合同欺诈,维护公平、自由、安全、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合同诈骗罪使合同诈骗罪及其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合同成为侵犯他方当事人财物的不法手段,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故刑法单设此罪以保护我国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利剑徐州调查公司接受企业、个人的咨询,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徐州市公安局在接到报案并了解证据材料后,迅速立案并展开对该案的侦查工作。通过周密的调查工作,并在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下,权威徐州调查公司将一如继往地为企业降低因各种危机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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